□本報記者馬超
  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債權債務糾紛中,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行為轉移責任財產、規避國家政策、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較為突出。這不僅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擾亂了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
  前不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專題討論,並出台紀要對實踐中審查認定各類以物抵債問題依法進行了規範。
  以房抵債案多涉虛假訴訟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介紹,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虛假訴訟屢有發生,尤其是在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虛構債務、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江蘇全省法院審理的僅以房抵債的案件就有1500餘件,經查,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嫌虛假訴訟。
  蘇州市民李某於2010年6月向法院起訴,稱朱某曾向其借款15萬元。因朱某無力償還,他與朱某在2003年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朱某以15萬元的價格將其父母的拆遷安置房售與李某,該購房款用以抵銷朱某的欠款。後因房價上漲,朱某遲遲不肯過戶。李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朱某父母的拆遷安置房登記在朱某名下;朱某父母去世後,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對朱某處分房產的情況不持異議。在審理中,雙方同意調解解決,並簽訂了調解協議:確認雙方於2003年5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該購房款抵償李某的欠款;朱某於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李某辦理上述房屋及相應車庫、閣樓產權變更手續。
  調解協議生效後,案外人沈某作為利害關係人於2010年12月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沈某提出,早在1997年,他就以58000元的價格從朱某處購得涉案房屋,由於朱某見房價飛漲,故一直未能履行協助過戶義務。但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里,該房屋一直由沈某自用和出租。朱某隱瞞上述事實,簽訂虛假協議,以此獲取民事調解書,損害了其合法權利,請求撤銷民事調解書。
  法院經再審,認定李某與朱某的訴訟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據瞭解,與此類似的案件在江蘇全省乃至全國都有發生。
  以物抵債情況複雜難認定
  據夏正芳介紹,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實現的非法目的,有的是為了轉移責任財產、逃避債務承擔,有的是為了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或非法轉讓車牌號碼,有的是通過以物抵債將僅有的財產抵給某個債權人,致其他債權人權利落空。
  從法律實務情況來看,抵債的情況也相當複雜:從抵債設立的時間來分,有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和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從所抵債之物形態來分,有動產的以物抵債和不動產的以物抵債;從當事人合意及履行來看,有發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和未發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從訴訟階段來分,有當事人訴訟前的以物抵債和訴訟中的以物抵債、執行中的以物抵債。
  “鑒於目前以物抵債已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與社會誠信高度關聯,因此在認識以物抵債這個問題時應從其根本屬性入手,即實踐性法律行為的特征來認定和處理。也就是說,以物抵債只有在當事人完成了物權轉移手續後才能認定其行為成立。”夏正芳說,如果當事人僅僅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之後有一方反悔而對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在訴訟中,當事人自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要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予確認的,人民法院可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製作調解書。
  “因為人民法院一旦出具調解書便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而人民法院不能代替當事人表達物權轉移的意願、完成物權轉移的行為,是否進行物權轉移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夏正芳說。
  規範以物抵債防範虛假訴訟
  據夏正芳介紹,以物抵債雖然表現形式多樣,但從當事人真實意圖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債的擔保,另一種是為了債的履行。
  一般來說,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具有債的擔保性質,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在債務到期後需要對所抵之物進行估價清算的,那麼有可能會出現所抵之物的價值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超出債權額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與我國物權法中所禁止的流質抵押或質押相類似,因此法律上不予認可這種以物抵債的效力,即使已經轉移了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律上也不予支持。
  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其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行為的本質屬性具有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只有在履行了物權轉移手續後才能成立,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物權轉讓,但人民法院不介入。
  “以物抵債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江蘇法院出台紀要對以物抵債進行規範,可以很好地從源頭上防範虛假訴訟。應當說,目前江蘇法院的規定只是解決了實踐中的一部分問題,如何從更深層次上認識和規範以物抵債,還需結合實踐中的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夏正芳說。
  夏正芳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提高法官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加強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抓好紀要的學習與貫徹,嚴格按照紀要的規定對以物抵債進行認定和處理;對查實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對不誠信的當事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法官失職、參與虛假訴訟的,將嚴肅查處,清除出法官隊伍。
  (原標題:以物抵債糾紛背後多藏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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