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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德12月18日電 (曾鳴)男子酒後等車期間,因嫌身旁油罐車噪音太大,與司機發生爭執扭打,遭鐵管擊中頭部死亡。福建寧德市中院18日披露,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黃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69747.63元人民幣,張某賠償123249.21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黃某將其駕駛的油罐車停於路邊後,在車內後排座上休息。此時,酒後的尤某在油罐車旁等候出租車時,因嫌油罐車發動機噪音太大,便爬進副駕駛室抗議,但被朋友林某拉出。
  司機黃某知情後向尤某賠禮道歉,但尤某的推搡,令雙方發生爭執。同時,尤某的朋友黃某敏加入,共同將黃某推倒在地併進行毆打,林某再次將3人勸開。
  黃某因無故被打,心生不滿,遂從車內取出一根鐵管追打尤某。此時,黃某的妹夫張某來到現場,見狀也從車內取出一根鐵管擊打正在勸架的林某頭部,隨後與黃某一同追打尤某。
  追打途中,黃某持鐵管擊中尤某頭部致其倒地,張某持鐵管擊打尤某身體。繼而,黃某、張某返回毆打林某及上前勸阻的林某女友後,駕駛油罐車逃離現場。
  當天凌晨1時28分許,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尤某已死亡。同日4時許,黃某、張某被警方抓獲。經鑒定,尤某系在被鈍器擊打後誘發畸形的右側大腦中動脈破裂出血致腦疝形成死亡;林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另查明,黃某、張某等2人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合計616246.05元。案發後,黃某親屬代為賠償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因瑣事伙同張某持凶器毆打尤某,並致其死亡,2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張某雖有參與毆打,但所起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處罰。尤某酒後滋事,具有過錯,黃某棍擊其頭部與其腦部血管畸形、飲酒等因素綜合作用造成其死亡,可對黃某、張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因尤某存在過錯,可減輕黃某、張某2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完)  (原標題:男子酒後嫌油罐車噪音太大 爭執扭打中遭棍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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