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賣的車位
  “必須徵得全部業主的同意,並需要提供每一位業主在公證處的簽名確認。”
  “小區四五百個業主,怎麼可能把他們都帶到公證處簽字?這簡直是不可能完成”
  除了在小區貼告示,讓物業出示證明外,還要讓400名業主在公證書上簽字。但大爺一氣之下,把物業開具的證明撕掉了
  “這都不是‘國際笑話’,簡直是‘世界笑話’”,今年62歲的但大爺頭髮花白,說起這件事時氣得直抖眉毛。
  今年秋天,他想把水碾河一小區的車庫賣了,打電話咨詢得知需先在小區貼公示,照做後他聯繫到非小區業主秦先生,兩人帶著資料到交易中心窗口時,被告知將車庫賣給小區外的人,須得到全小區業主的同意及到公證處簽字。
  對此,成都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物權法》及成都市相關規定,車庫、車位的出租、出售應當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求。
  要賣車庫
  得把所有業主請到公證處?
  “小區四五百號業主,很多又都把房子租出去了,怎麼可能都帶到公證處去簽字?”但大爺一臉困惑。他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在水碾河一小區買了一套住房,次年又從其他業主手裡買了約21平方米的二手車庫。2003年,他將房子賣了,搬去雙楠居住,車庫則租給了他人當作倉庫。
  今年9月,但大爺想將車庫賣了。他咨詢得知,車庫只能賣給本小區業主,如果想賣給業主之外的人,需要先做公示,在小區沒有人買的情況下才能出售。於是,但大爺在小區門口張貼了一張公示,大意是現在有一車庫,優先向小區業主出售,如果沒有購買,將賣給非業主。
  10天后,沒有小區業主聯繫但先生,他請物業開了個證明,寫明經公示沒有小區業主購買。之後,他將出售信息發到網站上。很快,秦先生聯繫到他,兩人談定14.5萬的價格,秦還繳納了1萬元定金。
  但大爺告訴成都商報記者,10月8日,兩人帶著產權證等相關資料,來到後子門房產交易中心,核稅、領號後,辦理窗口卻告知,將車庫出售給非小區業主,必須徵得全部業主的同意,並需要提供每一位業主在公證處的簽名確認。
  “小區四五百個業主,怎麼可能把他們都帶到公證處簽字?這簡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大爺一氣之下,把物業開具的證明撕掉了,決定車庫不賣了,留著升值!
  小區現狀
  只有13個車庫,多數沒用於停車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水碾河該小區。小區建於上世紀90年代,據介紹,當時就只有13個車庫。後來,小區的車越來越多,只能見縫插針地停在小區道路上,每月收費為60-80元。實際上現在車庫很少在使用,大多數都租給他人用作倉庫或者住房,只有一處車庫還維持著原貌。門衛室里,一名物業工作人員稱,但大爺的確在門口貼過一段時間公示,也找他們開過證明,“要買要賣,這是他們自己的事情,我們不好過問。”成都商報記者看到,在小區門外,還有一名女士貼出出售車庫的告示,並表明“僅限小區業主”。
  市房管局:
  車位應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就此事,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成都市房管局相關人員,他解釋,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對於無法滿足小區內業主需要的車位,現在是無法對小區外業主進行出售的。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寇翼律師指出,物權法如此規定能較好地解決長期以來開發商高價把車位出售、出租給小區外的第三人,從而導致小區停車難的弊端。
  寇翼律師同時指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即包括在購買車位、車庫時擁有優先權,也包括在使用車位、車庫時也應擁有優先的權利。不過目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過於籠統,在施行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立法仍待進一步完善。
  (原標題:車位賣“外人” 得先400業主簽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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